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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機關對《集遊法》的態度轉變,大致與解嚴後民主化的自由、開放潮流一致。把時間拉遠一點來看:在1994年,環運人士高成炎等人受集遊法起訴,而後提起釋憲,促成了1998年的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;而2005年的反高學費抗爭、2008年訴求《集遊法》修法的野草莓學運的釋憲案,則催生了2014年的釋字第718號解釋。該次修法就是為了要充填718號解釋造成的法律漏洞。

《集遊法》近三十年來多次修法 從箝制自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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走向鬆綁

而在第718號解釋中,透過宣告《集遊法》部份條文違憲,確立的就是對於「緊急性集會」與「偶發性集會」的保障,前者指的是「不立刻舉行就不能達到目的」的集會遊行、後者指的則是「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的自發聚集,無負責人或發起人」的集會遊行。對於這兩種集遊,《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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遊法》鬆綁了許可制,認為這兩類集遊不需事前提出申請。



?【苦勞網特約記者張宗坤/台北報導】520新政府上任前,立法院正在緊鑼密鼓地研議《集會遊行法》修改相關事宜。截至5月13日為止,法案已經交付朝野協商。據即將轉任為文化部長的立法委員鄭麗君表示,在520前,一定會順利完成《集遊法》修法,「還權於民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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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曾確立一個基本原則:因為憲法規定了「集會、遊行的自由」,故而國家「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,並保護集會、遊行之安全,使其得以順利進行。」換言之在趨勢上對於集會遊行的自由而言,司法機關的意見是趨於「保障」、「鬆綁」的態度,尤其是開始認為不必再事前提防集會者,與戒嚴時代的預防與緊張風氣不同。

從445號解釋到718號解釋,大法官依據《憲法》保障的集會自由,做出違憲宣告,立法院也持續朝鬆綁集遊法的方向修正。但怎麼保障、怎麼樣的集會遊行又不予保障,就又形成新的爭點。大法官們對《718號解釋》意見最為紛雜之處就在於:到底該採認什麼樣的審查標準,作為申請集遊的要件或限制?到底該對所有集會遊行鬆綁,全面採用「事後報備制」,或維持「事前許可制」?如果是報備制,是否必須強制?

事實上,《集遊法》從1988年立法以來,社運界修法的呼聲一向很高。作為戒嚴時期制定的「國安三法」之一(另外兩套法案分別為《人民團體法》、《國家安全法》),該法箝制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,就算在名稱中已不再有「動員戡亂」的戒嚴印記,在解嚴後仍有不少社會運動與運動者受其戕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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